(4th edition)
在構思claim的數個步驟中,
首先要考量claim撰寫目的:
1. 涵蓋發明內容(Covering the invention):
1-1: 書中提到要盡可能地將申請專利範圍寫大,並且涵蓋發明概念(invention concept)。
ps: 應該是要盡可能寫大並涵蓋發明技術特徵。
1-2: 書中提到要申請專利範圍要能包括說明書中的實施例。
這是確保萬一較大專利範圍遭判定無效(are held invalid)後,至少還有一個能對應實施例技術特徵的較小專利範圍(valid)以保護發明技術。
2. 申請專利範圍應盡量寫大(Claim coverage should be as broad as possible):
所謂的盡量寫大是指除了包括特定較佳實施例外,並且涵蓋所有可預期發生或非預料中的均等物。
3. 涵蓋對應發明之產物或方法(Cover competing Products or Methods):
3-1: 涵蓋 相對應/相同(identical)之產物,特別是 相對應/相同(identical)之較佳實施例
3-2: 涵蓋近似於已主張之發明(clamed invention)的產物或方法:
3-2.1 涵蓋相似產物或方法不同於已揭露於說明書及圖示的部分,
但卻也能實施相同之發明概念
(ps:涵蓋可實施發明之技術特徵但卻未揭於說明書及圖示中)
3-2.2 達成相同結果相對應(competitive)之產物或方法
ps:這一段說明文字較長,依我的解讀.
主要的觀念就是claim要能包括專利發明技術特爭均等之物或方法。
在書中有提到"equivalent"的定義不等同於 DOE的部分,
這部分可綜合參考mpep2144,2183,2184,2186以及 112 paragraph 6。
4. 迴避先前技術(Avoid Prior Art):
申請專利範圍要避免讀取(read on)先前技術,
範圍要能包含發明且盡量寫大,並與先前技術有所區隔
5. 無非必要之限制 (No unnecessary limits)
這邊提到在claim中迴避前案就是迴避非必要限制(Coupled with the avoidance of prior art is the avoidance of unnecessary
limitations in the claims) ps:論述中提到35USC 112, 我想應該是對應112 paragraph 4的內容而言(這部分請讀者自行斟酌)
單純心得,因此文字翻譯沒很計較,謹供參考
Landis (5th edition)
http://www.djstein.com/IP/Files/Landis%20on%20Mechanics%20of%20Patent%20Claim%\20Drafting.pdf
- Jan 10 Tue 2012 08:11
Claim (申請專利範圍) 的構思 [Landis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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